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区市监局开展专项行动,提醒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市场开办者对使用的照明灯具等进行自查,如不符合《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要求的,对使用“生鲜灯”等可能影响消费者对肉类、果蔬类、海鲜类等生鲜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判断的照明设施,请立即停用并更换灯具设施。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市场开办者要落实主体责任,统一更换或者督促场内销售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灯具。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如在《办法》施行后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可拨打12315或12345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