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使用非法手段讨债就可能把自己“送进”监狱。近日,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拘禁案件,被告人赵某、钱某、孙某因犯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十个月和有期徒刑八个月。
2021年6月,被告人赵某因向被害人李某索要高利贷债务,伙同钱某、孙某二人于当日上午10时许,在淮北市杜集区一村民家中将李某扣留,随后三人开车带着李某让其借钱偿还欠赵某的高利贷债务,李某没有借到钱,三人开车将李某带至杜集区双楼一个水塘附近,对李某进行殴打、辱骂,赵某使用电棍电击李某。之后三人将李某带至杜集区北外环的一座小山上,继续使用非法手段逼迫李某还钱,赵某拿铁链子挂在李某的脖子上,后孙某又让其叼着石头,脱掉裤子,坐在石头上。直到当日下午17时许,因李某实在没有能力还钱,赵某等人将李某带至杜集区加气站附近让李某自行离开。
2021年7月20日上午11时许,赵某伙同钱某在淮北市相山区闸河路附近将李某拦截,钱某殴打李某将李某带上车,赵某开车带着李某四处借钱,用以偿还欠赵某的高利贷款,因李某没有借到钱,赵某对李某辱骂、用拳头击打李某的头部、脸部、用锁头击打李某膝盖,用牙签扎李某的胳膊、后背、大腿等处。期间,赵某等人进入李某家中,并将其家中电器变卖。直到当日下午14时许,李某趁二人不备,到淮北市杜集区矿山集镇警务岗亭报警。经淮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研究所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钱某、孙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造成被害人轻微伤,具有侮辱情节,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后语:放高利贷不可取,以非法方式讨债更不可取。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发生债务纠纷,要以合理合法、互相礼让为原则协商处理,或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法院诉讼等途径来依法维权。切勿因讨债心切而一时冲动、做出不理智的行为。如果为了催讨正常债务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或者在非法拘禁他人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其他情形均可能够成非法拘禁罪的情形,甚至可能触犯抢劫罪,倘若如此,则不仅可能无法及时、有效讨回欠款,还要因此承担刑事责任,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