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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须知

 

一、投诉人进行投诉,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干扰和影响机关工作秩序,不得诬告。
二、投诉人进行投诉,可以通过来访、来访、网上投诉或者书面等形式进行。
三、投诉人进行投诉,应当说明被投诉机关或者人员、投诉事项、理由、通讯地址等内容,一般应署真实姓名。
四、凡属于行政投诉中心应当受理的范围,区行政投诉中心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需要转办的,在3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机关处理,对署真实姓名投诉的,受理投诉办结后,投诉中心将把办理结果在3天内告知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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