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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投诉范围

 

   投诉人可以对行政机关、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下列行为进行投诉:
   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事项以及区委、区政府的决定、命令拖延不办的;
   2、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工作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效率低下,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延误或损失的;
   3、不履行公开服务承诺,对承诺的办事时限无正当理由超时办理的;
   4、在执行公务中,态度蛮横粗暴,故意刁难的;
   5、执法不公,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6、以权谋私,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7、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收费、罚款、摊派、检查的;
   8、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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