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投诉范围
投诉人可以对行政机关、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下列行为进行投诉: 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事项以及区委、区政府的决定、命令拖延不办的; 2、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工作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效率低下,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延误或损失的; 3、不履行公开服务承诺,对承诺的办事时限无正当理由超时办理的; 4、在执行公务中,态度蛮横粗暴,故意刁难的; 5、执法不公,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6、以权谋私,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7、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收费、罚款、摊派、检查的; 8、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