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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工作时限

       

(一)受理时限。区投诉受理中心自接到投诉后,对于署名举报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办结后3天内反馈给投诉人。
(二)直接调查时限。区投诉受理中心直接调查署实名的投诉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投诉的情况复杂,不能按期办结的,可以经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继续调查,并向投诉人做出解释;对投诉事项清楚,情节严重,违法违纪明显的问题,区投诉受理中心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送交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进行初核或立案查处。
(三)督查转办时限。转办的投诉件应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转到有关单位,并告知投诉人转办情况。区投诉受理中心应及时督促检查转办件。承办单位接到转办件后, 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调查和处理结果报区投诉受理中心。如需延期,应书面报请区投诉受理中心批准。 
(四)移交办理时限。移交办理的投诉件,应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移送有关部门,由接收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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