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集区民政局工作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进一步提高民政局各项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省市民政工作规则及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民政局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十六大四次五次会议精神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行政要求,努力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正确履行职能,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部门。
三、民政局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党内、国务院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解决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民政局机关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市编办批准的“三定”方案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优化民政工作手段,增强服务观念,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各项工作部署,确保政令畅通,努力把民政局建设成为民、务实、清廉、高效的机关。
五、民政局机关要发扬民政部门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百姓解愁的“孺子牛”精神和“勤政为民,团结务实,开拓进取,甘于奉献”的局风,树立和落实“以民为本,为民解困”、“加大民政工作社会开放度、增强民政工作社会透明度、扩大民政工作社会参与度”和“从机关建设抓起”的工作理念,勤奋工作,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为最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服务,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切实履行维护民利、解决民生、落实民权的职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发挥民政部门职能作用。
第二章 领导职责
六、民政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民政局的全面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
七、局长召集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其他需要召开的重要会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八、局支部书记、副局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以代表民政局对外参加活动;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局长报告。
九、局长出差、脱产学习期间,由局长指定的负责人主持工作。副局长期出差、脱产学习期间,其分管的工作由局长指定和其他副局长代管。局办公室主任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一、民政局负责拟定的规范性文件,上报区政府的政策建议、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事项,由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宜于公开的,应当及时发布。
十二、民政局上报区政府的重要政策建议、重大工程或采购项目等,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涉及有关部门的,要充分协商。
十三、凡事关全局的工作规划、工作部署、领导重要讲话、重要会议和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由民政局局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四、重要文件提交局务会议审议前,分管副局长应当与科室负责人进行讨论、修改。
十五、局机关科室负责人对涉及业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征求科室工作人员的意见,向分管副局长请示、报告。
第四章 推进依法行政
十六、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七、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民政工作改革工作的需要,适时提出规范性文件草案,建立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报区政府备案。
十八、民政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将送审稿及其说明和其他材料送法制办或政府办公室审核。
十九、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建立并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行、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二十、进一步加强民政部门行政程序制度建设,明确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通过清理行政许可规定,改进行政许可实施方式,进一步界定和规范民政部门实施社会管理的职能。
第五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一、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和质询;主动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各级人大代表建议和各级政协委员提案。
二十二,认真执行行政诉论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纪委的纪律检查和监察部门的行政监察,接受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实行党风廉政建设汇报制度,发现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二十三,依法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执行监督工作。加强执法检查工作,将年度重点执法检查工作与日常执法检查工作相结合,同时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行为,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乡镇基层民政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加大民政系统内部监督力度。严格执行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健全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工作制度。
二十四、接受群众的监督。召开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会议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可以邀请有关社会人士旁听。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要调查核实,情况属实或基本属实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并向区政府报告。加强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欢迎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
二十五、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局领导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各分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要亲自接待群众的来信来访。
第六章 工作安排
二十六、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制订民政工作发展规划。
二十七、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年度工作安排提出民政局年度工作要点和重点工作计划,形成年度工作要点,下发执行。
二十八、局机关各科室要根据民政局年度工作要点和重点工作计划,按照全区民政工作会议的部署,研究制定落实计划,明确具体的工作进度和措施。局每周召开一次由局领导班子成员、办公室主任参加的工作调度会,总结上周工作,安排部署下周工作。
局每月召开一次由各科室负责人以上参加的工作调度会,总结上月工作。
每年年中召开年中分析会,对照年初全区民政工作会议的工作部署,分析上半年形势,研究部署下半年工作。
每年年度结合局年终总结,各科室和乡镇(街道)民政办要向局领导报告业务工作完成情况,并将每一项业务工作完成情况形成年度工作报告,交局办公室汇总。
二十九、年度工作要点和年度工作报告在全区民政工作会议印发,作为检查落实的依据。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三十、民政局实行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长协调会议和理论务虚会制度。
三十一、局务会议成员由局长、支部书记、副局长、办公室主任、各科室负责人组成。涉及重要工作,承办工作人员可列席局务会议。局务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1、研究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的指示和重大工作部署;学习讨论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
2、审定上报区委区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讨论决定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其他重大事项;
3、审定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民政局工作计划;
4、审定全区民政工作先进镇(街道)授奖名单;
5、研究决定其他需要局务会议审议的事项。
局务会议议题由分管副局长提出、局长确定。局务会议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由局长签发。
三十二、局长办公会议成员由局长、支部书记、副局长和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局长召集。局长办公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1、审定上报区委区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审定拟下发的重要文件;
2、研究决定重点工作和阶段性工作安排;
3、听取重要业务工作汇报,研究制定有关措施;
4、讨论决定民政工作的重要事项;
5、局长办公会应由分管副局长拟定议题并经局长批准。
局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周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适时召开。
三十三、理论务虚会议每年召开1-2次,由局长或支部书记召集,机关全体人员参加。会议主要结合理论学习,研究工作思路。
三十四、严格会议管理,坚持会议计划制度。各类会议必须由办公室协调,根据会议计划报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
召开各类会议,统一由局办公室下发会议通知。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期,精减会议人员。
第八章 请示报告
三十五、对区委、区政府重要会议、重大决策及有关民政工作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和涉及民政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应当及时向区委、区政府请示、报告。
三十六、局领导参加区委、区政府的重要会议,要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会议精神传达通报其他局领导,或将有关文件交办公室,由办公室送分管领导传阅。
各科室负责人参加有关会议,要及时将会议情况报分管副局长、重要事项同时告知局办公室。
三十七、按照有关规定,局长或支部书记出差,要向区委、区政府领导报告。副局长出差,要事先向局长请示。各科室负责人出差、离岗、休假,要事先请示或报告,经分管副局长同意后,报局长批准,同时将出差往返时间、地点告知办公室。
三十八、民政局要加强与上级机关、有关部门的联系。要及时、准确、全面地向上级机关报各种紧急、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科室负责人要经常向局领导报告工作,保证下情上达,上情下达。
三十九、区民政局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节假日和敏感时期要加强值班工作,确保通讯工具畅通,局领导节假日应当带班。
第九章 公文审批和督查
四十、报局领导审批的文件,按照文件的审批程序和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四十一、制发公文,要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民政部公文处理实施规范》的规定。除需要保密的有关人事的公文外,其他公文均应送办公室审核后按照公文处理的规定由局长、副局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
四十二、以民政局名义上报区委、区政府或市民政局的文件,由局长签发;局长外出时,由局长委托的副局长请示局长后签发。与其他部门联合签发文件,由民政局主办的,由局长签发;由其他部门主办的,一般由分管这项业务的副局长签发;重要事项要经过局长办公会议讨论或向局长报告,如有必要应当及时送局长签发。
四十三、局长、副局长和办公室主任审批签发文件应当表示明确的意见,并签署姓名和时间。
四十四、各科室要严格办文程序,保证公文质量,报送局里审批签发的文件须经各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并认真校对。
四十五、办公室负责对领导决策、决定、批示、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以及交办事项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和督促办法。各科室要负责做好督查事项的登记、立项、分办和结果反馈。
第十章 领导活动
四十六、需要局领导出席局外的会议、活动,须经由办公室请示局领导同意后安排。
四十七、上级业务部门领导、区委、区政府副县级以上领导来我局调研工作,原则上由局长或书记以及副局长出面接待,有关科室负责人配合,办公室负责安排。
上级业务部门科室、区委区政府的部委办局等科级干部来我局商谈工作,一般由局长或书记以及副局长、有关科室对口接待。
其他人员来我局商谈或汇报工作,根据所谈内容,由对口科室负责接待。必要时由办公室报请局领导会见。
因公来局人员需要安排工作餐的,一律在局固定就餐地点就餐,由办公室负责安排。
第十一章 作风纪律
四十八、局领导要带头转变学风,做理论联系实际的表率。民政局通过举办培训班等方式,组织学习当代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
四十九、局领导要转变工作作风,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加强服务,搞好协调,树立为基层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思想,要深入基层,认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团结协作,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和协调,推动民政事业的发展。到基层调查研究应当本着务实、精干、节约的原则,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
五十、局机关上下务必要保持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务必保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的工作作风,严格遵守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的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待任何礼金和有价证券。
五十一、民政局坚持从严治政的方针,加强自身建设,规范行政行为,认真履行职责,强化责任意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及单位领导的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