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集区人大常委会加强同区人大代表联系暂行办法
(2006年3月3日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同区人大代表的密切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同区人大代表保持密切联系。乡镇人大、街道人大工委应当积极协助区人大常委会及其成员做好联系区人大代表的工作。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是联系区人大代表的办事机构,负责联系区人大代表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联系区人大代表的主要方式和内容是:⑴经常走访代表,加强思想工作交流,认真听取和反映代表的意见、愿望和要求;⑵组织和邀请区人大代表参加人大的各项活动,并为代表参政议政督政提供更多的机会和条件;⑶积极主动地向代表宣传法律法规,传达上级精神,传递政务信息,通报工作情况,拓宽人大代表的知政、知情权;⑷尊重、关心、爱护代表,支持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代表的合法权益,尽心尽力为代表办实事、服好务。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织调研、执法检查和工作视察时,应邀请区人大代表参加,并注意听取他们对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应根据会议议程,安排有关区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参加讨论。各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也可以邀请本选举单位产生的区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定期不定期地组织代表学习、培训、座谈、交流,经常向代表寄送文件、材料、刊物,努力提高代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职能力。
第八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常委会应在会议召开前一个月内,将会议的建议议程通知区人大代表,并组织区人大代表围绕会议内容,广泛开展调查、视察,作好会议审议发言和提写议案、建议的准备。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开展活动,应广泛联系代表,听取代表对工委工作的意见,争取代表对工委工作的支持。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闭会期间,要自觉参加所属代表小组的活动,经常与代表交心、谈心,关心代表的生活起居。常委会组成人员每人每年走访区人大代表不应少于30人次。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要认真督办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责成办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认真办理和答复代表,确保议案和建议的办理落到实处,让代表满意。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要高度重视代表的来信来访,认真负责督办督查。重要来信来访,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要认真研究,采取刚性监督手段督办,并将办理结果函告代表。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要高度重视、关心、支持代表工作。代表的活动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代表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常委会要依法提供法律保障、政治保障、时间和物质保障;代表的权益受到侵犯,常委会要依法追究。
第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要不断总结交流区人大代表及代表小组开展活动的情况和经验,表彰优秀区人大代表和先进代表小组,激励区人大代表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