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杜集区人大常委会评议办法
(2004年7月22日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及其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进一步增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公仆意识、敬业意识和人大意识,促其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宪法、法律和《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安徽省各级人大代表评议工作条例》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议,包括工作评议和述职评议。
对国家机关执法和工作情况进行的评议为工作评议,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的评议为述职评议。
第三条评议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评议的主体是区人大代表和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和下级人大代表也可以参与评议。
第五条参加评议的人大代表和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评议活动中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积极配合和支持人大评议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章评议的组织领导
第七条评议工作由区人大常委会领导,主任会议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区人大常委会人选代表工委承担,其他有关工委配合。
第八条区人大常委会应根据评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原则,抽调本级人大代表和邀请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和下级人大代表,组成若干评议组。直接参与评议工作。成立临时性评议工作办事机构,办理评议工作有关事宜。
第九条评议组的职责:
(1)按照评议的内容和要求,深入调查了解评议对象履职尽责的情况,如实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2)积极参与专项调查和特定问题的调查,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函、来访;
(3)客观、公正地对评议对象进行评议,并形成评议调查报告和综合性评议意见,提交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查;
(4)认真完成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评议工作办事机构的职责
(1)起草评议工作方案,安排评议工作活动;
(2)收集整理评议活动的有关情况及材料;
(3)为参评人员搞好服务;
(4)归纳整理评议工作总结。
第三章评议的对象和内容:
第十一条工作评议的对象:
(1)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2)区人民法院;
(3)区人民检察院;
(4)本行政区域内上级国家机关的所属部门或派出机构。
第十二条工作评议的内容:
(1)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
(2)执行上级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3)执行国家方针政策、依法履行职责和勤政廉政的情况;
(4)办理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代表所提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以及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情况;
(5)办理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的情况;
(6)区人大常委会或常委会主任会议(简称主任会议)认为应当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述职评议的对象为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述职评议的内容:
(1)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情况;
(2)履行本职职责的情况;
(3)廉洁奉公、为人民办实事的情况;
(4)办理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代表所提议案、建议、批评、意见以及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情况。
(5)区人大常委会或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应当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区人大常委会在每届任期内,一般应对评议对象进行一次工作评议或述职评议;个别的,也可以进行多次评议。
评议对象由主任会议确定。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确定评议对象。投票表决以区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赞成通过。
第十六条对区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述职评议。区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实施,也可以分别委托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实施。委托实施时,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应予协助,评议情况应书面报告区人大常委会。
第四章评议的程序和方法
第十七条评议工作一般分为评议准备、评议调查、评议会议、整改落实四个阶段。
评议工作方案由区人大常委会人选工委拟定,报主任会议批准。
对国家机关的工作评议和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述职评议,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结合进行,还可以上下联动进行。
第十八条评议工作方案批准后,应在实施该方案二十天之前向评议对象下达书面通知,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的对象、内容、时间、方法、步骤以及受理公民来电来函的工作机构和电话号码,以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第十九条评议对象应当根据评议的内容和要求主动进行自查自纠,认真撰写工作报告或述职报告,并于评议会议召开二十天前报送区人大常委会人选工委审查。
述职报告应由述职人亲自撰写,工作报告要征求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意见。报告要实事求是,工作成绩、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应各占三分之一左右的篇幅。
第二十条参评人员应依法认真履行职责,采取个别走访、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民主测评等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有关单位和公民的意见;必要时,经主任会议批准,可以按照规定查阅案卷及有关材料,也可以提请主任会议批准,就有关重大问题组织专项调查或质询。
第二十一条评议会议前,区人大常委会应责成审计部门对评议对象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并提交审计报告。也可以对述职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
第二十二条评议组对调查了解的情况和审计部门审计的结果,应认真分析研究、归纳整理,如实客观地写出评议调查报告,报主任会议审查。
第二十三条评议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会上,评议对象做工作报告或述职报告。评议组作评议发言。委员分组审议,然后进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召开评议会议时,被评议单位的负责人和被评议人员应当按时到会听取意见,回答提问。
评议对象对评议如有不同意见,也可以进行说明和申辩。
根据需要,区人大常委会可以邀请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评议会议,也可以邀请社会公民旁听。
第二十五条区人大常委会应在评议的基础上,综合对评议对象的履职尽责情况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工作评议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述职评议分“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
如果获满意票或优秀票超过区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区人大常委会应通报表扬,有特殊贡献的,也可以决定授予荣誉称号;如果不满意票或不称职票超过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则劝其主动辞职,否则撤销职务;如果不满意票或不称职票接近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半数,常委会则给予黄牌警示,监督整改,并在适当时候再次对其进行评议。再次评议,不称职票仍然接近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半数,可以提出罢免案,提请常委会表决。
第二十六条评议结束后,评议对象应于二十日内根据评议意见认真制定整改方案,书面报告主任会议。
第二十七条区人大常委会应组织参评人员认真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对整改较差的,经主任会议研究,或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议,可以责成评议对象在下一次常委会议上做整改情况报告。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整改报告不满意的,应责成继续整改并重作报告。对重作的报告,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仍然不满意的,常委会应视情况作出决议或决定,也可以提出罢免案,提请常委会表决。
第二十八条评议中如发现评议对象有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等重大问题的,经主任会议研究后,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问题严重的,可依法罢免或撤销其职务。拒绝接受评议或拒不落实整改措施的,按照《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评议结束后,评议组应归纳整理出书面综合性评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审查后,印发给评议对象,抄送其主管部门,并上报区委或市委,作为组织考核任用干部的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评议工作经费由区本级财政专项拨付,专款专用。
第三十一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评议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人选代表工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