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集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暂行办法
(2006年3月3日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做好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代表向本区各国家机关提出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是法律赋予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是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重要形式,本区各有关国家机关必须认真办理并负责答复。
第三条 区人大代表提出建议,不受时间(即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或闭会期间均可)和人数的限制。建议应事先经过调查研究,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心声。内容要具体,一事一件,并且要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区人大代表建议的接收、转办、督办和检查工作。
第五条 对区人大代表的建议,实行逐级接转、归口办理、领导负责制。区人大交由区“一府两院”办理的代表建议,由区“一府两院”根据职能、权限确定具体承办单位,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领衔办理和答复。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负责督促、检查和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结果。
第六条 办理区人大代表建议应当遵循注重质量、重在解决问题的原则:
(一)对有条件办理、能够解决问题的,应当在办理期限内办结和解决问题。
(二)对条件暂不具备,但经过努力也能够办理和解决问题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办理和解决问题。
(三)对有悖法律、政策规定或受客观条件所限,确实难以办理的,应向代表作出说明和解释。
(四)对不属于本级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函告代表并主动帮助代表向上级有关国家机关反映。
第七条 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一般应在大会闭幕后一个月内进行交接。承办单位接到的代表建议如果不属于本单位的职权,应当在十日之内向交办机关陈述理由,征得同意后,再由交办机关转交其他单位办理。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应在接收后十日内交办到承办单位。
第八条 代表建议交办之前,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应将代表建议按内容分类编排,并提出重点督办的建议案,提交主任会议集体研究。重点建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督办,其他建议由区人大人事代表工委督办,相关工委配合。
第九条 代表建议涉及若干单位承办的,应由交办机关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协办单位应积极协同主办单位办理,主办单位应主动和协办单位沟通情况,共同研究解决办理中的难题,并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代表。协办单位与主办单位意见不一致时,由直接交办机关负责协调解决。
第十条 办理区人大代表建议,一般应在接收后三个之月内办结并答复代表。个别情况特殊三个月内难以办结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必须书面报告交办机关同意,最长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一条 代表建议的办理结果应以书面形式答复代表。答复的函件内容要具体,格式要规范。承办单位承办人、负责人要分别签字,分管区长和“两院”负责人要认真审核、亲自签发,及时向代表答复,并抄送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
承办单位答复区人大代表时,应附寄《区人大代表建议办复情况征询意见表》和相应邮资。
第十二条 区人大代表收到承办单位的答复函件后,应认真审阅,亲自填写《区人大代表“建议”办复情况征询意见表》,直接寄送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人事代表工委应逐件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和代表意见及时反馈给承办单位。
经审查,对办理不认真、不规范、代表不满意的,应由交办机关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重新办理后代表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负责人要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说明情况。代表可以直接询问,也可以提出质询案。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应加强对“建议”办理工作的督办和检查,主任会议应认真听取办理工作情况的汇报,并对重点建议进行跟踪督办和督查。
第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每年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行一次通报。对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人员,要予以表彰。对办理工作不负责任的单位和人员,要通报批评。失职造成重大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区“一府两院”对区人代会期间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应在下一次区人代会上向代表报告;闭会期间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应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