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杜集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规范性
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试行)
(2005年5月26日区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根据《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参照《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和《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结合本区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规范性文件,应依法报送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性规章等规范文本;
(二)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办法以及其它规范性文件;
(三)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杜集公安分局制定的指导审判、检察、公安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四)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关于规章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政府规章和有关规章施行问题的解释,应当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备案,其它各类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备案。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内容包括:备案报告、政府令或公告、规范性文件文本、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及说明等有关文件材料。报送备案的上述文件材料应装订成册,一式二份。
第五条每年1月底之前,各报送机关应将其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审。
第六条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办法,采取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由其负责登记、分送、建档。办公室应当在收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之日起3日内,按照职责分工,将规范性文件送达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综合性的规范性文件,由内司工委负责审查。
第八条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审查:
(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违反宪法、法律、法规;
(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文件之间对同一规定不一致之处;
(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工作委员会在30日内必须提出审查意见: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或建议的;
(二)规范性文件,经审查发现与宪法、法律、法规、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内容不相符合或有抵触的;
(三)规范性文件超出法定权限或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有关工作委员会认为需要进行审查的其它规范性文件。
第十条规范性文件审查中,有关工作委员会和区人大办公室可以向制定机关了解有关情况,也可以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在规范性文件审查过程中,需要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的,应当由相关工作委员会报请主任会议同意。审查意见以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文件形式送制定机关。
第十一条有关工作委员会经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第九条所列问题之一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汇报,主任会议可以责成制定机关自行纠正,或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接到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意见后,应在30日内办理,并将办理结果报送区人大常委会,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接收。
第十三条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每年应当向主任会议汇报该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汇总情况,并向区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本办法经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