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年7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增设了企业技术进步一章,把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法律化,这是此次修订的最大亮点。科技进步法关于企业技术进步主要规定了以下八个方面的内容:
1、明确提出国家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企业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2、企业研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可以加速折旧;
3、国家和地方政府通过制定产业、财政、能源、环境保护等政策,引导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淘汰技术落后的设备、工艺,停止生产技术落后的产品;
4、利用财政资金设立基金,为企业自主创新与成果产业化贷款提供贴息、担保。政策性金融机构对企业自主创新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5、逐步完善资本市场,适时推出创业板市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
6、对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的企业,投资于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等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活动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7、依法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政府采购优先购买国内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
8、将企业进步的情况,包括企业的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作为国有企业负责人考核的重要内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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